中文译文:CRS:国防入门:无人驾驶飞机系统的类别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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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 25
国防入门:无人机系统分类
背景
美国国防部DOD)开发、采购和部署不同规模和
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俗称无人机)。国
防部将无人驾驶飞机——国防部交替使用无人驾驶
机(uncrewed 和无人驾驶 飞机unmanned )这两
术语——区分不同的飞机类别,以促进国防部内部对
无人机系统的共同理解,将军用无人机系统纳入国家
空域系统,并向国会传达其对无人机系统的要求。国
会可考虑国防部的无人机系统分类是否仍是其监督国
防部所述无人机系统项目要求和目标的有用基础。
国防无人机系类型
国防部《军事及相关术语词典》和联合出版物 JP 3-30
《联合空中行动》将无人机(UA--又称无人驾驶飞
行器(UAV--定义为 不搭载人类操作员,能够在有
或没有人类遥控的情况下飞行的飞机。无人机系统被
定义为包括 控制无人机所需的设备、网络和人员
系统。这些定义并非一成不变,与其他联邦机构使用的
定义也不完全一致。例如,美国运输部对无人
uncrewed )驾驶飞机的定义来自《美国法典 49
篇第 44801 ,其中将无人(unmanned )驾驶飞机定
义为 在飞机内部或飞机上不可能进行直接人工干预
的飞机。无人驾驶飞机 一词取代了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在国防部术语中占主导地位的其他术语,即遥
控飞行器 RPV)。
1988年国防部无人驾驶飞行器联合项目办公室根据国
会指示(见P.L.100-202)发布国防部第一份无人驾驶飞
行器总体规划以来,国防部一直试图整合各军种对无人
机的分类方法。国防部最初采用的方法侧重于无人机系
统的任务概--近程、中程、战略--在随后的版本中,
国防部更加强调飞机的物理和操作参数,如飞机的重量
和空速。2007 年,当时的 联合无人机系统卓越中心
JUAS COE)建议 国防部扩大其无人机系统分类方案,
从以前的三类飞机增加到五类飞机。次年,国防部通过
了基于五类飞机的修正版方法,随后在国会授权报告
2009-2034 财年无人系统综合路线图》中发布 (见
P.L. 106 -398 §220)。
国防部继续使用 2007-2008 年制定的五组方法对无人
系统进行分类,该方法现称为无人机系统分类图,发
布在 JP 3-30 联合空中行动中(见图 1)。国防部
无人机系统类别从第 1 组到 5 组不等,并根据特定
属性(飞机的最大起飞总重、运行高度和速度)进行
定义。国防部对重量和运行高度等属性的选择,以及
对类别之间分界线的选择,部分是为了通过使国防部
的方法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方法保持一
致,帮助促进军用无人机融入国家空域系统。例如,
国防部使用 55 磅作为第 2 组的上限,这与联邦航空
14 C.F.R. Part 1 定义的小型无人机系统最大起飞
重量相同。
1.
国防无人机系统分
来源: DOD JP 3-30
在全球范围内,对无人机有各种民用和军用分类方案,
其中的要素可能与国防部的无人机系统分类一致,也可
能不一致。例如,2009 年首次提出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分类指南将 无人机系统分为三类—I 级、II
级和 III 级,其中 I 级和 III 级又细分为若干组。北约的 I
类又细分为三个不同大小的组,微型、迷你和小型,而
III 类则根据飞机的任务细分为不同的组。其他无人机系
统分类方案可能会选择强调飞机的自动化程度或操作范
围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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