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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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 02:32中华⼈⺠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业委员会 中华⼈⺠共和国外交部令(第6号)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1/3http://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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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业委员
         
第 6 号
  现发布《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发布之⽇起施⾏。
国防科⼯委主任  刘积斌
外交部部长  唐家璇
○○⼀年⼆⽉⼋⽇
空 间 物 体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维护我国作为空间物体
发射国的合法权益,有效履⾏《关于登记射⼊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缔约
国的义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外层空间的⼈造地球卫星、载⼈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
间站、运载⼯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造物体。
  短暂穿越外层空间的⾼空探测⽕箭和弹道导弹,不属于空间物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
空间物体。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第四条 国家实⾏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其
他组织和⾃然⼈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登记义务。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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