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规,标题 10——能源。第二章——能源部(续)。第 H 章——资助条例。第 600 部分
——财政资助规则。第 D 子部分——与营利性组织的资助和合作协议的管理要求。——授
予后要求。
第 600.325 节——知识产权
(a)范围
本节规定了在与美国能源部签订的授予或合作协议过程中或根据该协议首次实际实施
的数据权利和发明权利的处置政策。
(b)专利权——小企业
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202 条,如果接受方是小型企业,并收到了研究、开发或
演示活动的资助、合作协议、次级协议或合同,那么,除非《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202 条
(e)中描述的“特殊情况”,否则该合同必须包含本子部分附录 A 中的标准条款,标题为
“专利权(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该条款规定接受方有权选择根据该合同做出的发明的
所有权。
(c)专利权——除了小企业,如大企业
(1)无专利弃权。除非本节第(c)(2)段另有规定,否则如果接受方是营利组织,
而不是《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201(h)节中定义的小企业,并且接受了研究、开发和演示
活动的合同或次级受让人,则根据法规,该合同必须包含本子部分附录 A 中的标准条款,
标题为“专利权(大企业)——无弃权”,该条款规定美国能源部拥有根据该合同做出的发
明的专利权。
(2)授予专利豁免。本节第(c)(1)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i)美国能源部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 10 卷第 784 部分授予特定类别项目的豁
免;
(ii)申请人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 10 卷第 784 部分要求并收到一份预先的专
利豁免书;或
(iii)根据裁决授予弃权书的主合同所涵盖的子合同。
(3)特别条款。通常,裁决不包括背景专利和数据规定。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为
了提供更高的商业化保证,可列入一项规定,规定有权要求第三方对背景发明、有限权利数
据和/或有限计算机软件发放许可证。只有在美国能源部项目官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
纳入背景专利和/
或数据条款,以确保商业化。裁决可包括在未来技术的可用性也有利于政
府的情况下,为政府的特殊目的向政府和第三方承包商颁发许可证的权利,例如清洁能源部
的设施。任何此类背景专利和/或数据许可条款的范围有待协商。
(d)数据权利——一般规则
(1)根据本节第(d)(2)和(3)段,除非本节第(e)和(f)段或其他法律另有
规定,本子部分下的任何裁决必须包含本子部分附录 A 中的标准条款,标题为“数据权利
——一般”。
(2)通常,授标不要求交付有限权利数据或有限计算机软件。但是,如果合同官员
在与美国能源部专利顾问和美国能源部项目官员协商后,确定有必要交付有限权利数据或有
限计算机软件,则合同官员在与申请人协商后,可在授予书中插入经本子部分附录 A 中规
定的备选条款 I 和/或 II 修改的标准条款。
(3)如果指定将软件交付给美国能源部,或者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例如美国能
源部指定了软件的“开源”处理方式,那么合同官员在与接收者协商后,可以在授予合同中
加入特殊条款,要求接收者在获得合同官员的书面批准之前维护软件的版权,修改保留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