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法律解释——基于 2018 年度判例的考察
作者简介:金海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美国最高法院 2018 年度的 6 起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中,绝大部分涉及关于
制定法特定用语的解释。文章介绍了这些判例的基本案情、判决结果与依据,着重阐述了法
院针对涉案法律用语是如何进行解释的。这些用语包括美国专利法中的“销售”“人”,著作
权法中的“全部费用”“登记”以及商标法中的“违反道德”等。最后简要概括了美国最高
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与特点。
关 键 词:美国最高法院 知识产权 法律解释 遵循先例
一、前言
在新一个年度开庭期来临之际,由特朗普总统提名的卡瓦诺大法官在一片争议声中于
2018 年 10 月宣誓就职,接替在当年 6 月宣布退休的肯尼迪大法官。至此,美国最高法院仍
然维持了保守派占多数的格局。一般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保守派与自由派大法官之间,在
涉及诸如控枪、堕胎、移民、死刑等案件中有着明显不同的意见,而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两
派之间则往往并不存在意识形态之争。根据本文作者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判例的追踪
考察,这一论断基本成立,不过,两大阵营的大法官之间有时针对同一案件也会表达不同的
意见,其中呈现出一些有趣的特征,值得关注。纵观 2018 年开庭期(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6 月)所公布的知识产权判例,绝大部分的争议正好涉及下级法院对于制定法特定用语的
解释而存在的分歧。例如,关于专利法中的“销售”“人”;著作权法中的“全部费用”“登
记”;商标法中的“违反道德”等用语。因此,本文对于该年度知识产权判例的考察,重点
就在于分析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的。
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字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法
律解释(statutory construction)就是确定某一特定法律规定之含义以便法院正确适用的过程。
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解释之中寓有创造之功能。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用语,必须
阐明,始能臻于明了,不确定之概念,必须予以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排除。
然而,面对同样的“白纸黑字”,为什么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这里既涉及法律
解释的基本原理与适用准则,也可能因法官的立场不同所致。
美国最高法院在 2018 年度共审理判决 73 起案件,这一数据与往年基本持平。其中,知
识产权案 6 件,专利、著作权、商标案各 2 件(参见表 1)。从最近十年的情况来看,美国
最高法院总计作出了 785 份判决,其中知识产权案件判决 51 份(占 6.5%)。在知识产权案
件判决中,专利案判决所占比例最高,共计 32 份(占 62.7%),著作权案与商标案的判决则
分别为 10 份(19.6%)与 9 份(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