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文 拜杜法:法规、监管和对政府承包商的影响-肖研-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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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者:战必胜
《知识产权法律与实践杂志》,2012年,第7卷,第7期
497
拜杜法:法规、监管和对政府承包商的影响
巴特·格斯滕布利思(Bart A.Gerstenblith)
斯科特·波普马(Scott J.Popma)
*
作者
巴特·格斯滕布利思在莫里森·福斯特公司工作。斯科特·波普马是Finnegan
Henderson,Farabow,Garrett&Dunner,LL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是一家专门从事知
识产权法律的律师事务所。
这篇文章
文探了1980过的拜杜法(“该法”)的条款,该法旨在促进由联邦政府
资助的研究产生的发明向私营部门的转移。
该法允许政府承包商,如大学或小企业,保留其发明的所有权并授予政府(1)
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的非排他性权利,以及(2)“介入”权,允许联邦机构在某
些有限的情况下向新申请人授予许可证。该法还赋予机构授予独家专利许可的权力。
该法的法定方案对粗心的人来说充满了潜在的陷阱。承包商必须意识到该法的范
围,并理解政府何时对某项发明拥有权利。承包商还必须了解他们在该法下的职责,包
括严格的时间要求和截止日期。最后,在执行与潜在许可或投资组合购买协议或其他涉
及知识产权的交易相关的尽职调查时,企业必须遵守该法,否则将面临丧失主题发明专
利权的风险。
对于那些有幸在1980年拜通过后成年的人来说,很难想象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
究产生的发明开发和商业化的困难,或者在该法通过前使用的多种系统所造成的低效
率。根据一些统计,在知识产权方面有26种不同的机构政策:大多数倾向于政府所有,
*
邮箱:bgerstenblith@mofo.com;scott.popma@finnegan.com。作者感谢Angela Dai协助研究与本文相关的判例法。
作者
(2012)。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保留所有权。doi:10.1093/jiplp/jps041提前获取出版物,2012年3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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