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对发展中国家有好处吗?美国的经验教训
安东尼·苏、巴文·桑帕特、阿蒂·拉伊、罗宾·库克·迪根、
杰罗姆·赖希曼、罗伯特·魏斯曼、艾米·卡普钦斯基
(安东尼·苏博士是美国杜克大学特里·桑福德公共政策研究所和杜克全球健康研究所
战略慈善和公民社会中心全球健康和技术获取项目的成员。巴文·桑帕特是美国纽约哥伦比
亚大学邮政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和国际卫生成果与创新研究中心的成员。拉
蒂·拉伊和杰罗姆·赖希曼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的杜克大学法学院工作。罗宾·库
克·迪根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杜克大学基因组科学与政策研究所基因组伦理、法律与
政策中心的成员。罗伯特·魏斯曼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基本行动组织工作。艾米·卡普钦斯
基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工作。)
最近,中国、巴西、马来西亚和南非等国都通过了促进公共资助研究专利的法律
[1,2],印度也在立法审议类似的提案[3]。这些举措部分仿照了 1980 年《美国拜杜法》
(United States Bayh Dole Act of 1980)[4]。拜杜法(以下缩写为 BD)鼓励美国大学
获得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发明专利,并向私人公司颁发独家许可证[5,6],前提是独
家许可证创造了将这些发明商业化的激励因素。BD 更主要的期望和效仿它的理由是公共部
门研究的许可将刺激以科学为基础的经济增长和国家竞争力[6,7]。一些模仿计划也旨在为
公共部门研究机构创造收入[8],虽然这不是 BD 的明确目标。
我们认为,政府支持的研究应该为公众利益而管理。我们还认为,一些支持 BD 型举措
的说法夸大了该法案对美国创新增长的贡献。从美国近 30 年的经验中学到的重要问题和保
障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此外,自从 1980 年 BD 被采用以来,专利法和科学都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9,10]。其他寻求效仿这一立法的国家需要考虑这一新的背景。
夸大和误导
一个积极的方面是,BD 法案要求资助美国研究和开发的不同机构采用更一致的政策,
对联邦资助产生的专利权进行管理[5]。BD 的一个预期优点是将默认的专利权归属从政府转
移给对发明许可有更大激励的各方。BD 将专利权分配给大学、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等机
构,尽管它也可以很容易地选择接受资助和合同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