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文 政府的专利政策:拜杜法和“授权和同意”-肖研-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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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专利政策:拜杜法和“授权和同意”
2002
6
10
美国宪法承认联邦政府有时可以将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但只能得到公正的补偿。
[1]
本保护涵盖的私有财产包括私人公民的知识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正如本简报中
所讨论的,几乎所有管辖联邦政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国家安全的背景下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提供了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研发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联邦
政府必须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使用它需要的技术,并且没有行政或法律障碍。然而,
1970
年代以来,对美国研发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私人投资。虽然联邦政府对技术仍然有
相同的国家安全需求。
[2]
本简报涉及政府专利政策的两个方面:
1
)拜杜法对在资助协议过程中开发的标的发
明的权利分配,以及(
2
)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498
条下的“授权和同意”,当联邦政府或
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侵犯了专利时,专利权人在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的诉讼以收取合理
的使用费,这限制了专利权人的补救措施。
拜杜法案
背景
1980
年的拜杜法
[3]
影响了美国专利制度,该制度以美国宪法为基础。宪法授权国会“促
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
有权”
[4]
美国法典第
35
篇包含管理美国专利制度的法规。拜杜法在描述联邦政府对涉及
联邦资助的发明的权利时覆盖了第
35
篇。
导致并包括拜杜法的联邦法规、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仅涵盖获得专利的发明,还涵盖
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以及由于发明不具有专利性或因为发明者只是选择了商业秘密保护
而不是专利。
1980
年之前,联邦政府的一贯立场是,任何由纳税人资金资助的研究和开发
的结果都应该属于公共领域,并且可以免费向公众开放。这一概念与知识产权制度背道而
驰,后者为发明者、作者、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以及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了对制作、使用、
销售、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展示、表演和其他此类行为的专有权利。
技术转移
1970
年代末和
1980
年代初,所谓的“技术转移”运动在联邦政府内部兴起。随着
政府实验室的资金减少,该运动的目标是将联邦开发的技术转移给私营部门。
[5]
然后,
营部门会在利润潜力的推动下花费资源将技术商业化。通过参与技术转移,联邦政府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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