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文 联邦资助研究的专利问责制-肖研-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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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物技术》第 30 卷第 10 2012 10
联邦资助研究的专利问责制
阿蒂·拉伊(Arti K Rai),巴文·桑普特(Bhaven N Sampat)
新的数据表明,在学术生物医学专利中,联邦资助的报告不足,这凸显了拜杜法下提
高透明度的迫切需要。
1980 年的拜杜法(Bayh-Dole Act)确立了一项统一的、政府范围内的政策,允许联
邦研究基金的学术接受者有权就由该基金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尽管联邦政府的资助排除
了专利通常的“鼓励发明”的理由,但拜杜法的支持者认为,将专利所有权给予受资助者
将是进一步将大学发现开发成维持国家竞争力所必需的新产品和新产业的最有效机制
1
然而,拜杜法并没有赋予受资助者完全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相反,该法案包含了
问责制保障措施,包括要求不仅要报告联邦资助专利的存在,而且要报告有关这些专利的
许可、转让和实际使用的信息。该法还规定政府对其资助的工作享有一系列保留权利
2
至少在理论上,这些问责保障措施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如果报告得到忠实执行,
它就会产生一套数据,对评估政府资助的影响和调整今后如何部署资助极为有用。当大学
或其被许可人和/或受让人对独立的商业化者主张这些专利时,人们会担心联邦资助的
术专利被用来阻碍发展而不是促进发展
3,4
。当大学将联邦资助的专利许可或转让给公司,
而这些公司将这些专利大量聚集在一起,以便对生产产品的公司主张专利时,也会引起人
们的担忧
5
。事实上,在后一种情况下,适当的报告有助于政府确定是否应该行使其保留
权利。也可能是政府了解联邦资助专利如何使用的唯一机制。大学不愿意公开他们与聚合
商的交易
6
,而且聚合商通常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记录独家许可。即使是转让也可能没有
记录,或者是用不透明的空壳公司的名称来记
5
,结果是转让数据可能会掩盖而不是
清使用的问题。
适当的报告也可以减少纳税人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费用。正如政府问责局 (GAO)所指出
的那样
7
,根据拜杜法,政府有权对联邦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免费使用。拜杜法的责任条
Arti K.Rai
就读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杜克大学法学院,
Bhaven N.Sampat
就读于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公共卫
生学院。电子邮件:
rai@law.duke.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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