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USC 5908:专利和发明
摘自美国法典第 42 篇-《公共卫生与福利》第 74 章-核能研究与开发
§5908 专利和发明
(a)授予发明权和向美国颁发专利;先决条件
当某一发明是在国防部的任何合同过程中或根据该合同作出或构思的,但不包括根据
1954 年《原子能法》(42 U.S.C.2011 等)进行的核能研究、开发和演示,并且国防部长确定
——
(1)作出该项发明的人受雇或被指派从事研究、开发或示范工作,而该项发明与他
受雇或被指派从事的工作有关,或与他受雇或被指派从事的工作有关,或与他受雇的职责范
围有关,不论该项发明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作出,或者政府出资在工作时间内使用政府设施、
设备、材料、拨付的资金、政府专有信息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或者
(2)作出该项发明的人并非受雇或受命执行研究、开发或示范工作,但该项发明与
该合同或他受雇或受命执行的工作或职责有关,而该项发明是在工作时间内作出的,或由第
(1)款所指的政府出资。
该发明的所有权应属于美国,如果该发明的专利权被授予,则应授予美国,除非在特殊
情况下,部长根据本节的规定放弃美国对该发明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b)在订立的合同中须包括发明报告的规定
本部门与任何人签订的每份合同都应包含有效条款,根据这些条款,该人应及时向本部
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包含关于在合同过程中或根据合同可能进行的任何发明、发现、
改进或创新的完整技术信息。
(c)部长放弃美国权利;规定程序的条例;弃权决定的记录;目标
根据符合本节规定的条例,如果部长认为美国和一般公众的利益将通过这种放弃得到最
大的满足,他可以放弃美国根据本节对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在该部的任何合同过程中或根
据该合同所作出的或可能作出的任何发明或发明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该部门应保存一份公开
的、定期更新的弃权决定记录。在做出此类决定时,部长应具有以下目标:
(1)使能源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的效益在最短的可行时间内向公众广泛提供。
(2)促进此类发明的商业利用。
(3)鼓励私人参与能源部的能源研究,开发和示范计划。
(4)促进竞争,防止市场过度集中,或造成或维持与反垄断法不符的其他情况。
(d)部长决定弃权的考虑因素
在决定弃权是否最符合美国和公众的利益时,部长应特别考虑——
(1)承包商的参与将在多大程度上加快实现计划的目的;
(2)为确保特定承包商的参与,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某些或所有技术领域的全部
或部分此类权利;
(3)承包商的商业地位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加快研究,开发和示范计划结果的利用;
(4)政府对根据合同资助的技术领域的贡献程度;
(5)合同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根据合同得出的结果的预期用途;
(6)承包商已投入或将投入大量财政资源或技术的程度,这些资源或技术的开发费
用由承包商承担,将直接有利于根据合同执行的工作;
(7)由承包商自己支付的费用,在多大程度上开发了根据合同提供资金的技术领域;
(8)政府打算在多大程度上将合同工作的成果发展到商业利用的程度;
(9)合同目标在多大程度上与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福利有关;
(10)弃权对竞争和市场集中度的可能影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