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2018 年版)第 28 编--司法和司法程序,第四部分--管辖权和地点,第 91 章
--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第 1498 条--专利和版权案件。
——来自美国政府出版局,www.gp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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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专利和版权案件
(a)当美国专利描述和保护的发明,在没有其专利权人许可,或没有使用或制造该发
明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由美国或为美国使用或制造时,专利权人的救济措施是在美国联邦
索赔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要求得到对该使用和制造的合理和全部补偿。如果专利权人是独
立发明人、非营利组织,或是在由美国或为美国使用或制造专利发明之前的 5 年内任何时候
雇员不超过 500 人的实体,合理和全部补偿应包括专利权人在诉讼中的合理费用,包括专家
证人和律师的合理费用。尽管有上述判决,除非诉讼从提出诉讼之时到专利权人申请此类费
用和收费之时已经等待了 10 年以上,否则如果法院认为美国的立场是充分合理的,或者有
特殊情况使裁决不公正,合理和全部补偿不应包括此类费用和收费。
就本条而言,由政府的承包商、分包商或任何人,在政府的授权或同意下,使用或制造
在美国专利中描述和保护的发明,须解释为为美国使用或制造。
如果索赔是基于 1918 年 7 月 1 日之前,由美国或为美国使用或制造的,美国拥有、租
赁、使用或管有的任何物品,则法院不得根据本条判给补偿。
政府雇员有权根据本条对政府提起诉讼,除非他能够命令、影响或诱使政府使用本发明。
如果该发明与政府雇员在美国受雇或服务期间的官方职能有关,该职能包括研究和开发,或
在制作过程中使用政府时间、材料或设施,则本条不授予此类发明的任何专利权人或受让该
专利权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b)此后,当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任何作品的版权受到美国、美国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承包商、分包商或代表政府并经政府授权或同意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的侵犯时,对这种
侵权行为可能提起的唯一诉讼是版权所有者在联邦索赔法院对美国提起的诉讼,要求得到其
合理的全部补偿,作为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损害补偿,包括《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504(c)节
规定的最低法定损害赔偿;政府雇员有权根据本款对政府提起诉讼,除非他能够命令、影响
或诱使政府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是,本款不得授予任何版权所有者或该版权的任何受
让人就某人在美国工作或服务期间创作的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受版
权保护的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官方职能的一部分创作的,或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政府的时
间、材料或设施;并且进一步规定,在对美国提起此类诉讼之前,由美国或政府适当部门或
机构的负责人(视情况而定)拥有或控制的适当公司,被授权与版权所有者达成协议,以完全
解决和妥协因这种侵权行为而给他造成的损害,并从可用拨款中行政解决索赔。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申诉或反诉侵权之前三年以上,对本款所涵盖的版权的
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得追偿,但自由美国拥有或控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公司(视情况而定)
收到书面索赔要求,并有权解决该索赔要求,以及政府向索赔人发出其索赔被拒绝的通知的
日期不应算作三年的一部分,除非在最后一次提到的日期之前提起诉讼。。
(c)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外国产生的任何索赔。
(d)此后,当受美国法律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保护的植物品种受到美国、美国拥有或控
制的公司、承包商、分包商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的侵犯时,并经政府授
权和同意, 此类证书所有人的唯一补救措施是在联邦索赔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要求得到
其作为此类侵权损害的合理和全部补偿;政府雇员有权根据本款对政府提起诉讼,除非他能
够命令、影响或诱导政府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但本款并不授予任何证书拥有人或任何受让
人就某人在受雇于美国或服务于美国期间制作的任何受保护植物品种提起诉讼的权利,而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