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文 联邦采办条例专利权条款解读-(肖研)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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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采办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的专利
规定——48 CFR 27.3 小部分,和编在 48 CFR 52.227-10、52.227-11
52.227-13 的条款
条文 解读
27.3 小部分 政府合同下的专利权
7.300 本小部分的适用范围
本小部分规定,在履行政府实验、发展或研究合同及
其子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的有关政策、程序、征求
书规定及合同条款。在包括 37 CFR 401.1 在内的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机构可以在其补充条例,规定其政策、程序、
征求书规定及合同条款。
CFRCode Federal Regulation
联邦法规汇编
37 CFR 401.1 美国商务部专利
条例第 401.1 条 适用范围
7.301 定义
本小部分使用下列用语:
“发明”一词是指,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篇规定,
受到专利或其它方式保护的任何发明或发现,或者根据《植
物品种保护法》(即 7 USC 2321 等条)受到或可能受到
保护的植物新品种。
“作出”一词是指:
(1)在与除了植物品种以外的任何发明关联使用时,是
指构思出发明或首次使发明实际付诸验证;或者
(2)与植物品种关联时,是指承包商至少已经试验性地
确定,植物品种已经生殖,具有被认可的特性。
“非营利机构”一词是指,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学院,
1954 年国内税收国内税收(法规)汇典》 501(c)(3)[
26 USC 501(c)]规定的各类机构、根据《国内税务(法
规)汇典》之 501(a)[ 26 USC 501(a)]应予免税的机构、
或者符合州非营利机构法规规定的非营利的科研或教育机
构。
“实际应用”一词,对制品或产品,是指制造;对工
艺或方法,是指使用;对机器或系统,是指操作。而且这
些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明正在被使用,并且能够在
法律或政府条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条件向公众提供
应用发明得到的好处。
“从属发明”一词是指,承包商在履行政府合同中,
作出的任何发明。
7.302 政策
(a)说明。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18 章(由 37 CFR
401 部分执行)、1983 2 18 日“总统给各行政部、
局首脑的专利政策备忘录”以及 1987 4 10 日“
进使用科学技术”的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 12591,政
府的政策和目标是——
政策目标与拜杜法一致
本法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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