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18 年《Bay-Dole 法》最终规则的公告
-联邦资助的发明的权利和政府拥有的发明的许可
公告编号: NOT-OD-18-233
发布日期: 2018 年 9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0 月 1 日
发布机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
目的:本《指南通告》总结了 2018 年的新政策要求以及对实施《拜杜法案》的法规的
修订。
背景
NIH 资助的研究奖的获得者必须报告 NIH 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所有发明。请参阅《美
国联邦法典》第 35 条第 200-212 条中的《Bayh-Dole 法案》
( https://www.gpo.gov/fdsys/granule/USCODE-2011-title35/USCODE-2011-title35-partII-chap1
8-sec200/content-detail 。 html )和 37 CFR 401 的实施法规:https :
//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4/13/2018-07532/rights-to-federally-funded-inventio
ns-and-licensing-of-government 拥有的发明
《Bayh-Dole 法案》允许所有受资助者,即大学,非营利研究机构以及大小企业保留在
联邦资助的研究或合同计划下取得的发明的所有权,同时还授予政府使用本发明的许可证。
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回报,资金接受者需要将本发明付诸实践,例如,为了公共卫生的利益,
在合理的条件下许可本发明,无论该发明是否已获得专利或被视为未专利的生物材料或研究
工具。
实施要求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NIH 将实施 Bayh-Dole 法案的新修订法规。新规定将适用于所
有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 NIH 新(包括续签)和续签资助。
新政策要求
以下是 2018 Bayh-Dole 的新政策要求的摘要。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NIH 2018
年拨款政策声明》,网址为 https://grants.nih.gov/policy/nihgps/index.htm 和《Bayh-Dole 法案》
(请参阅上面提供的链接)。
适用于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的所有新项目和延续项目。
将初始专利申请重新定义为“美国第一个临时或非临时性国家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合
作条约提交的第一项国际申请……指定美国,或首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37 CFR
401.2(n)
政府雇员为共同发明人时,接收政府资助的受让人在与雇用该共同发明人的联邦机构协
商后,可以提出初始专利申请,但条件是受让人选择保留所有权的权利。37 CFR 401.10(a)
(2)
如果资金接受者提交临时申请作为其初始专利申请,则应在临时申请提交后的 10 个月
内提出非临时申请。37 CFR 401.14
(c)(3)
根据本条款第(1),(2)和(3)款,可以要求延长披露,选择和备案的时间,由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