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文 发明保密法: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国家安全的门卫-肖研-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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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理论 2019第8卷第1期第4篇
发明保密法: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国家安全的门卫
斯科特·洛克
LLP 多夫纳尔逊律师事务所,slocke@dorflaw.com
这个和其他作品在:https://www.repository.law.indiana.edu/ipt
(斯科特·洛克是布朗大学生物学学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博士,LLP 多夫纳尔逊律
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摘要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每年都有特权在公众了解之前审查成千上万项发明。
1
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作为一个漏斗,政府可以通过它收集关于新技术
的信息,并决定哪些新技术对国家的安全和福利有影响。根据《发明保密法,如果发明的
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有害,专利局长可以命令对寻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保密。
2
为了让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专利申请,然后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同
时尊重发明者的权利,《发明保密法》规定实施一个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的框架:(1)筛
选阶段,适用于所有专利申请;(2)保密阶段,适用于政府已确定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发
明;以及(3)补偿阶段,在该阶段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对由于被要求对发
明保密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专利发布之前政府对发明的使用进行补偿。发明者不遵守发明保
密法的条款和程序可能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因此,申请人和为他们提供咨询的人应该知道它
的轮廓,美国专利商标局如何执行它,以及法院如何解释它。
1
只有寻求美国专利保护的发明人才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其发明。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按照绝对新颖性标
准运作的,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优先专利申请之前公开披露自己的发明,他们将无法获得专利权,熟悉全球专利程
序的发明人通常在完善自己的发明之前避免公开披露追求专利保护的能力。美国的独特之处在于,对于那些在公开披露发
明后一年内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人,美国有一个例外。《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102
条(
2015
年)
2
《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181
条(
2000
年)。适用的法定部分分别讨论了政府拥有财产权益的发明和政府没有财产权益的
发明。同上
¶1
2
。在后一种情况下,专利局长有义务向原子能委员会、国防部长以及总统指定为国防机构的任何其他政府
部门或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提交申请以供审查。同上。前一种情况不存在这种明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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